瑞士民防概况
来源:江苏省人防网 时间:2013-03-19 15:36:26

  瑞士民防的历史可追溯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瑞士现代意义上的民防则始于二战后,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后,瑞士为应付华约、北约两大军事集团对峙和配合总体本土防御战略,逐步建立了完备的民防体系。瑞士1951年正式成立防空部队。1959年将有关民防的条款写入联邦宪法并在各州议会和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60年代初正式建立民防组织,设立训练机构。1971年进一步完善民防组织,提高民防等级,特别是将防核、生、化武器的袭击作为民防工程建设的重点。冷战结束后,瑞士根据欧洲新的安全形势,对民防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在继续做好预防军事打击的同时,增加了民防对居民的保护功能,明确规定在发生自然或人为灾害时,民防组织应担负救援任务。1999年以来,瑞士再次对民防实施面向21世纪的战略调整。

  一、组织指挥体制

  瑞士的民防组织非常严密,其组织指挥体制分为联邦、州、市(镇)三级。各州的民防局向本级政府负责。各市(镇)的民防处对本州和同级政府负责。

  (一)联邦民防总局,为中央民防机构,1998年起由联邦司法警察部转划归联邦国防民防体育部领导,负责制定有关民防的编制体制、行政管理、训练、物资、民防工程建设的法规;监督州、市(镇)二级民防组织对联邦民防法的执行情况;负责研究民防战略发展的有关问题。联邦民防总局只对各州的民防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协调。总局设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各一人,下辖计划与管理、综合、体制论证、训练、建筑与材料、工程评估、物资、机关协调、总务等9个处。

  (二)州民防局,为州政府一级民防领导机构,归州环境和安全部领导,负责组织落实联邦有关民防的法律、法规;制定市(镇)间有关民防合作的实施细则。州民防局下辖3个处:训练处、组织处、技术处。其中训练处下辖3个科:行政科、训练I科和训练Ⅱ科;组织处下辖4个科:组织科、民防1科、民防2科和物资科;技术处下辖3个科:工程建筑科、设备安装维护科、通信科。

  (三)市(镇)民防处,为市(镇)一级民防基层组织,负责组织落实联邦、州颁布的有关民防的法律、法规;领导有关民防的组织、训练、物资和工程建设的事务;协调民防机构与其它行政机构的关系;合理调配、使用民防资源。在紧急情况下,该处处长可统一指挥本市(镇)的消防、警察、民防和卫生机构,并可视情启动请求军队帮助的程序。市(镇)民防处下辖参谋、情报、通信、核化防护、居民保护、居民救助、文化遗产保护、快速行动、急救、卫生、后勤、食品与饮用水供应、建筑与物资运输等13个部门。

  二、民防人员的组织和训练

  瑞士全国约有30余万人从事民防工作,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瑞士服民防役的基本要求与服兵役的要求大体相同。《联邦民防法》规定,所有身体合格,依法可免除服兵役的男性公民必须从20岁至52岁服民防役,所有退出兵役的公民转入民防役至52岁。联邦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决定将服民防役的期限延长为17~60岁。女公民可志愿服民防役。一旦需要,亦可动员在瑞士居住的外籍公民参加民防工作。《联邦民防法》明确规定,所有服民防役的人员与服兵役的人员一样要参加初训和定期的复训。联邦负责州、市民防局负责人、民防教官及专业负责人的训练,各州负责本州各级民防人员的训练。训练分为初训和复训。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训练。参加训练或民防救护任务时,拿原工作单位工资(业主可从联邦和州政府得到一定的补偿),免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并享受每天4瑞士法郎的伙食补贴。

  瑞士没有成建制的民防部队。为加大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工作力度,瑞军从2000年起组建4个抢险救灾团。按照民防动员程序,一旦需要,首先主要依靠民防组织,第一批到达现场的是消防队,随后,民防组织人员分批到达。当地方民防力量或装备无法战胜困难时,地方政府向联邦提出请求军队支援。抢险救灾团作为一支机动的支援力量,根据联邦国防部的指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军队在执行民防任务时,与地方政府是协同关系,向民防组织领受任务,但仍由军队指挥。通常情况下,军队的任务是协助维持治安,以及使用部队的大型装备负责一个方面的抢险救灾工作。

  三、民防立法

  瑞士现行有关民防的法律体系是根据1990年制定的《过渡时期的瑞士安全政策》的指导原则制定的,有关新的民防法律体系正在修订之中,按计划将于2003年修订完毕。瑞士有关民防的立法层次高、种类全、涵盖广、易操作。涉及民防的法律、法规有15部,可分为4个层次。

  (一)宪法1999年通过的新宪法第61条规定:有关民防的立法权在联邦;民防的任务是在战时或在发生各种灾害和其它紧急情况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联邦男性公民有义务服民防役;公民在参加民防工作时,受伤、致残、死亡或遭受财产损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应获得政府的相应赔偿。

  (二)联邦法律《联邦民防法》,1994年6月1日通过,1995年1月生效。《联邦民防法》是瑞士民防最核心的法律,它是对宪法中关于民防的有关条款最权威的诠释,共11章72条,对瑞士民防的组织机构、实施原则、民防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及民防人员的培训、装备和费用、联邦、州、市(镇)三级政府关于民防的分工等均有明确的规定。《联邦民防建筑法》,1963年10月4日通过,1964年5月25日生效,1995年1月修订,共21条,它对私人及公共建筑中建设防空掩体的义务、实施方法、政府补贴、平时维护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律还规定对于违反民防建筑法的行为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联邦政府关于民防的政府令《联邦政府关于民防的政府令》、《联邦政府关于民防工程施工效益标准政府令》、《联邦政府关于民防监督政府令》、《联邦政府关于民防人员级别及津贴标准政府令》等4个政府令于1994年10月颁布,1995年1月生效。《联邦政府关于建筑的政府令》,1978年11月27日通过,1979年1月生效,1995年1月修订。《联邦政府关于战时保护文化遗产的政府令》,1984年10月17日颁布,1985年1月生效,1995年修订。

  (四)有关部门为实施民防法和政府令制定的法规联邦司法警察部制定的有:《关于民防人员健康状况的医疗鉴定标准》、《关于承包民防工程获得政府补贴的计算方法》、《关于免于服民防役人员的规定》、《关于民防人员个人装具、机关设备配置及工程建设所需物资清单》。联邦民防总局制定的有:《关于民防教官资格考试规定》、《关于民防教官学校的规定》。联邦政府关于民防颁布的政府令和有关部门关于民防的法规,均是围绕贯彻、执行《联邦民防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杨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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